其餘支持「當然緊急狀況」例外事由之論點是不具說服力的。密蘇里州檢方和其法庭之友﹙包括美國政府﹚,擔憂個案認定緊急狀況的方法無法適當指導執法人員如何判定是否對酒駕嫌犯進行無令狀血液檢測。本案首席大法官和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也提出同樣的擔憂。儘管本院理解警方企求明確規則的渴望,但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不容許在民眾重大隱私權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採用一項會減弱搜索令要件的廣泛規則。況且,對於涉及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案件而言,個案認定緊急狀況的方法並非獨特罕見。法院在許多案件判定警方的行為是否符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時,都是依個案事實之整體情況予以分析,而不是根據全然規則,包括需要警方瞬間作出困難抉擇的情況。和那些情況一樣,本院不認為本案應以「當然緊急狀況」例外事由取代「依個案整體情況判定緊急狀況之合理性」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