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t扼要地主張,他已對陪審員Hrin和兩名候補陪審員提出有因迴避,因此賓州地方法院讓Hrin和兩名候補陪審員成為陪審團成員是錯誤的。惟Yount可否以賓州地方法院錯誤拒絕其對陪審員Hrin提出之有因迴避而得申請人身保護令,容有疑義。而且,在為期四天的審判中,沒有證據顯示未參與審判的兩名候補陪審員確實有與其他陪審員進行交談。但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的Garth法官是因Hrin需要Yount提出證據說服Hrin推翻其認為Yount有罪的定見﹙與無罪推定不符﹚而作出協同意見,而且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的多數決意見認為候補陪審員和其他陪審員的四天相處,已經破壞了陪審員的裁決必須是基於證人提供之證據而為之的審判要件。因此,本院將簡要地考慮Yount對這三名陪審員所提出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