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基於前揭本院在Irvin v. Dowd案的判決,作出本案陪審團不是公正陪審團的判決。在當時為重要判決的Irvin v. Dowd案,裁決審前新聞媒體的負面報導,對引起事件發生地的民眾產生偏見之推定,致使陪審員宣稱會秉持公正不應被採信。本院在Irvin v. Dowd案檢視一些因素,以決定該案整體的情況是否產生如此推定。不過,本院指出,賓州地方法院作出本案陪審團是不帶有偏見之公正陪審團的事實認定,只有在「明顯的錯誤」的情況下才能被推翻。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本案並未處理Irvin v. Dowd案判決所述及之偏見推定。此外,聯邦上訴法院把焦點集中於Irvin v. Dowd案審判期間論述的要素,卻未對本案其他重大情況進行析論。在Irvin v. Dowd案,本院發現在案件開始審理前六到七個月期間,「不利於被告的言論如洪水傾瀉般出現在報紙的頭條新聞、文章、漫畫和圖片上」。在本案,新聞媒體對Yount的負面報導和高昂民眾義憤氛圍出現在1966年Yount的第一次審判。本案爭點所在之Yount第二次審判的陪審團遴選程序﹙陪審員資格審查程序﹚,是在四年後才進行,當時對Yount的不利報導已大幅減少,民眾義憤的情緒也趨於緩和。在這樣的情況下,本院認為賓州地方法院作出本案陪審團整體而言是不帶有偏見之公正陪審團的事實認定,不構成「明顯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