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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英文:Estes v. Texas, 381 U.S. 532 (1965)."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自由的新聞媒體一直是喚醒民眾關注政府事務、揭發官員貪腐,以及將公共活動和事件﹙包括法院訴訟﹚公諸於眾的重要工具。雖然在民主社會需要給予新聞媒體執行其重要功能的最大自由,然而新聞媒體行使其新聞自由時,必須受限於司法程序所維護之絕對公正。雖然州法院和聯邦法院對於那些觀眾可被逐出法庭,有所歧見,作為法院之友的國家廣播協會和電台電視新聞主管協會曾表示,「無論是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第六條均未賦予新聞廣播媒體不受限制進入法庭的權利。」此外,他們承認,「最重要的是,在法庭上必須維護司法正義。」「在這片土地上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不應因為任何新聞媒體的行為而受到危害。」以及「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之正當法律程序和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皆要求保障公正審判的程序。」
起訖頁 1-12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Estes v. Texas, 381 U.S. 532 (1965)."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Estes v. Texas, 381 U.S. 532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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