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的伯恩公約(簡稱伯恩公約)於1886年生效,為主要規範國際性著作權關係的國際公約。伯恩公約勾勒出國際性著作權保護制度,美國遲至1989年才加入公約。為促使美國確實履行伯恩公約義務,且做為美國對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回應,美國國會於1994年賦予外國著作和美國著作同等完善的著作權保護。美國國會以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簡稱URAA)第514條,賦予著作權回溯保護給不受美國著作權法保護之伯恩公約會員國的既存著作,但這些伯恩公約會員國之既存著作仍受其源流國之著作權保護。這些伯恩公約會員國之既存著作因下列三項原因之一,而失去美國著作權保護:一、在美國發行著作之時 ,美國不保護源流國之著作;二、美國不保護1972年之前固著的錄音著作;三、著作人不符合美國著作權法之形{^A67F^}n件(美國國會在現行著作權法中已不再要求著作人符合著作權法之形{^A67F^}n件才能取得著作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