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算錯誤援用律師/委託人保密特權,也無法為本院審理的本案問題提供解答。上訴人向對造或其律師要求提供非受律師/委託人保密特權保護之相關事實。上訴人欲透過證據開示程序,取得已知身分且可訪談之證人的口頭和書面聲明。上訴人向宣誓據實回答之對造詢問致命事故的詳細經過,藉以取得系爭案卷資料。上訴人向對造詢問對拖船沉沒之前、期間和之後的所有事件。若對造就上訴人的概括詢問作出詳實答覆,將必然包括Fortenbaugh律師從證人之訪談取得的所有相關資訊。上訴人並未建議而法院也無法假定,拖船業主或Fortenbaugh律師對上訴人之詢問的答覆不實或有所缺漏。此外,上訴人也可自由檢視四名證人在美國輪船督察面前公開作證的證詞。本院因此處理的是上訴人欲取得系爭案卷資料中的證人書面聲明和律師心理對本案的心證,卻未舉證證明這些證據開示之必要性,或是表示或主張拒絕如此要求將導致不當損害上訴人準備訴訟的權益或使其陷於艱困和不公平之處境。依據上述可知,上訴人詢問的內容大致已透過對被上訴人之書面詢問得到答覆,或是可隨時直接向證人另行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