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民事訴訟法第26條至第37條所建立的審前宣誓證詞─證據開示機制,是聯邦民事訴訟法最重大的創新之一。依據聯邦法院先前的實務運作,審前之訴訟通知、爭點闡明和事實揭露主要是經由訴狀進行,並且嚴格限制審前之爭點與事實的調查,而調查方式也相當繁瑣。因此,新修正之聯邦民事訴訟法將訴狀限於審前之訴訟通知,且賦予宣誓證詞─證據開示程序擔任訴訟準備的重要任務。證據開示的各種程序現在(1) 連同依據第16條召開之審前聽證會,做為訴訟雙方限縮和釐清案件之根本爭點的手段,和(2)做為訴訟雙方查明與爭點相關之事實或資訊的方法。因此,聯邦法院的民事審判無須在案件雙方對訴訟相關事實毫無頭緒中進行。訴訟雙方在審前可藉由肯認保密特權之證據開示機制,盡可能對系爭事實與爭點取得最完整的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