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就「假著作評論之名行著作權侵害之實」方面而言,原告主張「小報故事」節目只是維多利亞貝克漢操作公關的輕量級娛樂節目,而非真正對系爭照片本身及小報新聞進行批評或評論。原告甚至主張維多利亞貝克漢控制該節目的編輯過程。在看過「小報故事」節目並考量相關證據後,本院認為不認同原告的主張。客觀來說,該節目包含批評,本院已就此一議題做出結論。無論「小報故事」節目是否屬於娛樂節目,本院不認為包含「批評或評論」的電視節目就必然不屬於娛樂節目。若「輕量級娛樂節目」旨在某種相對的批評和檢討,那麼「小報故事」節目應不屬於此類,但實際上本院認為並非如此,「小報故事」節目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並不以此區分。本案真正的問題在於,「小報故事」節目是否是假著作評論之名行著作權侵害之實,還是真正對系爭照片本身及小報新聞進行批評或評論?客觀來說,它應屬後者,本院也已就此一議題做出認定,也未發現任何證據顯示原告Brighter公司有不可告人的動機和別有居心。在此一情形下,本院認為「小報故事」節目對系爭照片之使用,屬於符合第30條第(1)項之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