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s v. Sony案是涉及澳洲著作權法之反規避條款﹙與英國1988年著作權、設計和專利法之反規避條款相對應﹚的民事訴訟。此案之爭議在於改機晶片是否為澳洲著作權法之反規避條款所指之「科技保護措施」。「科技保護措施」在澳洲著作權法的定義如下:技術保護措施是指裝置或產品,或在過程中併入之組件,旨在正常運作下以下列之一的方式,防止或禁止侵害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或其他標的物:(1) 必須使用著作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授權之密碼或方法(包括解密,解混碼或將著作或其他標的物轉換成其他形式);(2)透過重製控制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