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然而並未爭論鼓勵興訟本質上即有缺失,也未明確說明減少上訴人廣告所招攬特定型態之訴訟所欲保護民眾不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重大政府利益。反之,州政府認為,雖然上訴人之廣告本身無害,甚至可能使民眾了解其本來不知的法律權利而有益於民眾,但州政府禁止律師刊登含有特定議題之法律意見或資訊的廣告乃預防性規定,以確保律師為自身利益招攬律師業務的同時,不會使用虛偽不實或誤導民眾之廣告,挑起民眾對於無辜者之濫訴。州政府主張律師廣告不同於其他型態的廣告,有規範上的困難。大多數消費性產品廣告的陳述可以加以驗證,但是律師廣告對於法律陳述的含糊不清,卻造成律師廣告中真實陳述與虛偽不實陳述的難以分辨。假如州政府欲保護民眾不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重大政府利益,以確保民眾不受含糊不清或甚至虛偽不實之陳述所影響而提出訴訟,預防性的規範是必不可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