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保障刑事被告享有「迅速審判權」,但本院卻只曾在Beavers v. Haubert案、Pollard v. United States案、United States v. Ewell案以及United States v. Marion案等零星案件中,審理過與「迅速審判權」有關之爭議。本院在Klopfer v. North Carolina案,確立了「迅速審判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並可藉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適用於美國各州政府。如同Brennan大法官在Dickey v. Florida案的協同意見書中指出,本院未曾在上述任一案件中,建立一個評估被告享有之「迅速審判權」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斷標準,本案正是促使本院去建立這樣的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