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介於適用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與第五條之規定的案件。伊利諾州警方在欠缺相當事由及逮捕令的情況下將上訴人逮捕,警方在進行逮捕時曾對上訴人宣讀米蘭達警訊。之後,上訴人受羈押時向警方作出兩項使其入罪的供述。本案之爭議在於伊利諾州初審法院在審理伊利諾州檢方以謀殺罪起訴上訴人的案件時,是否正確採納上訴人的供述為指控證據,還是應該將那些供述排除。換言之,本案之爭議為上訴人之供述是否因其為警方非法逮捕所得而應予以排除,還是因警方已向上訴人宣讀米蘭達警訊而足以稀釋警方非法逮捕的違法性而得採納為指控證據。本院之前已經裁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規定可經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的「正當公平程序」條款而適用於美國各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