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若系爭法律的構成要件含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則行政機關必須解釋之,並對案例事實為有關的認定、評價與涵攝。於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時,則由行政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與專業法律的規定,而為審判。行政法院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從而一般而言,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應為行政法院完全審查的範圍;就個案事實的認定與涵攝,亦然。但於例外的情形,出於案件領域的特色或司法權的功能上的限制等因素,也得承認行政機關就涵攝的部分享有「判斷餘地」(Beurteilungsspielraum);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凡由社會多元代表利益所為之決定、專家所為之判斷、由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會所為之決定、行政機關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具有高度政策或計畫性之決定等,行政法院的控制密度宜適度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