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宗教團體自治在憲法基本權的保障下,雖不能享有法治國的法外空間,而應被行政透過法律進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但是,行政依法對宗教團體的管制,仍應有一界限,以避免行政機關假借管制之名,行政教不分之實。不可否認地,多元社會是保障不同宗教團體自治的前提,也就是說,唯有在多元的社會中,不同價值取向的宗教團體才會受到同等的保障與尊重。因此,為了落實多元文化而形成的多元文化國憲法原則,將成為行政依法管制的界限。如此一來,本文乃從多元文化國的相關原則,建構出行政依法管制宗教團體的界限,並依此建構,去檢討台灣宗教組織科層化的相關問題,期待在宗教團體自治與行政管制間,尋求一個最大多數人宗教自我實現的宗教法制型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