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關係,雖是教育法的重要問題,但其法律性質的探討,在我國卻極其有限,導致長期來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在大法官解釋與教育基本法立法下,學校成員的基本權漸受肯定,使我國的在學關係成為法律關係。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學校成員間存在著怎樣的權利義務關係?學生的權利受學校或國家侵害時,應透過如何的保護程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其真正落實與否,都涉及到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因此,本文首先從在學關係法律性質的探討出發,經由瞭解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與實務演變過程,釐清其與在學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以確立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核心內容;最後,並藉由憲法的體系解釋方式,從憲法第21條的國民教育基本權保障規定,探尋憲法在教育行政上的法律監督內涵,以補充憲法第162條規定的不足,藉此瞭解教育行政的法律監督內容與界限,分析憲法第162 條國家依法律監督的意義與內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