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七一條第一項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九條規定:「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繳納之費用,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一條第一項規定:「地面水體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依據上開規定,該等費用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其他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的受償次序劣後,其法理依據何在、如何妥適地解釋適用,亟待研究。本文參考美國全面性環境應變補償及責任法與相關文獻探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