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易相對人是否成立背信罪共同正犯之認定,本文雖嘗試提出判斷標準,但其中仍有一些有待更深入討論之問題,就如「相對人有積極推動行為」、「未逾越社會交易上之通常範圍」或是「相對人對於處理事務者之主觀目的有所認知」,是否能夠建立起更明確的認定標準,仍有待在後續的實務案例中予以討論,而現階段可以做到的,就是在個案處理上,更加細緻化的檢驗,進而累積出類型化的判斷標準,即使背信罪本身所存在的評價性是無法去除的,但或許可以讓模糊空間更減少一些。(原載於:「鳥瞰共同正犯」論文集,2012年12月,頁215-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