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代國家的存在理由,在於確保國家成員的基本人權能夠充分行使,而其運作形態是憲政體制(Rawls,1971:195-251;李鴻禧,1986)。此所以,憲法者,政府之構成,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固然對以制度為關心重心的法學者而言,因為畫餅是無法充飢,所以權力分立的政府體制應該才是憲政的重點,否則即使再富麗堂皇的基本人權條款,亦只是海市蜃樓而已。不過,從民眾的觀點言,所期望的基本人權是否有效滿足,應該才是他們關心的重心,否則要憲法何用。從而基本人權的社會意向的研究,應非無的放矢,本身即有其價值。 此外,自近年政府解除戒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以來,全國上下莫不以實行憲政,確保人權是尚。問題是,民主法治的憲政理念,並非我國傳統所固有之物,而係移植自西洋,更何況,長期的非常時期憲政體制,確實也限制了憲政的正常運作,基本人權理念是否已落實於一般民眾心中,便成問題。此一問題的解答,一方面可使憲政推動者,避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心態,去探求民眾認知憲政的差距,對之宣導補強,使憲政與民眾的生活緊密結合,有效的「人民執法」乃成為可能(蘇永欽,1986),從而憲政可長可久;另一方面有別於正式憲法規範的民間憲法規範,因為是土生土長的,基於法律經濟或社會穩定的理由,應有其一定的地位,不容正式的規範將之完全抹殺(林端,1992;蘇永欽,1988;Upham,1987)。或者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言,法律係「期望之合集」(Luhmann,1985),則民眾的基本人權觀,應是憲法基本人權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不過,誠如蘇永欽教授在本文的評論中指出:保障基本人權之憲法有別於一般法律,具高度抽象性,其「可司法性」(Judiciability)與「可執行性」(enforceability)本來就不高,此外,憲法之執行亦具濃厚公共財性格,憲法議題易政治化,因而模糊了憲法問題範疇,因此要精確測試出民眾的憲法基本人權認知或態度倍增困難,甚且有恣意之可能。基於此一認知,在盡量避免陷於瞎子摸象之可能,本文嘗試利用民國80年以及81年的臺灣社會意向調查資料,試圖勾勒出臺灣民眾的基本人權觀及其形成原因,希望能夠有助於我國憲政之發展,或者引發進一步之法學實證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