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總而言之,對新法引進的協商程序,不能僅從「新增一種簡化的審判方式」來理解,這是「契約取向」對「原則取向」刑事訴訟構造的本質性顛覆,其水火不容程度猶如把柴油加到汽油引擎(上文貳)。十九世紀以來,建構法治國刑事訴訟的諸多調查、審判與構造原則,皆有可能產生質變,衝擊的審判相關原則包括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聽審及參與原則、自由心證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影響的主要證據原則包括證據裁判、無罪推定、罪疑唯輕、不自證己罪、自白之任意性與真實性法則;其他還包括法官中立性、檢察官客觀性及法定性義務、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實體真實原則、訴訟權之核心保障等,皆有可能動搖。此外,甚至於連實體刑法的構成要件理論、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要求,都被波及(上文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