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有關凶宅之糾紛,時有所聞,眾說紛紜,雖然學者過去對此也有很多理論上的探討,有肯定支持法院判決,認為構成物之瑕疵擔保的;也有不認同法院判決,認為不構成物之瑕疵擔保的。另外,內政部於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生效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參考法院之判決,修正出賣人對凶宅之告知事項。因此本文擬全面整理法院實務有關凶宅之判決,釐清凶宅之定義、出賣人對凶宅的法律責任、出賣人的告知義務、造成凶宅的侵權行為責任、以及不動產經紀人員對於仲介凶宅的法律責任,以為相關人等對凶宅交易有所依循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