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0條、第60條之1、第62條前段、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48條規定意旨,係為提升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利用價值與健全都市發展,配合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該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按原有位次交換分合成形狀方整的各宗土地後,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的行政措施。經重劃後,各宗土地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同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由於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可視為一種「受益者付費」的開發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