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勞動紀律被現行憲法規定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該義務與憲法上的諸多制度和目標存在密切聯繫,其發展演進的動力是國家、企業與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的變遷。遵守勞動紀律義務的原初含義主要是勞動者要接受國家教育以提高覺悟,從而同時實現鞏固政治、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目標。現行憲法頒佈後,遵守勞動紀律義務淡化政治目標而突出經濟目標,重點轉向要求勞動者接受企業懲罰以加強服從,引發經濟目標與民生目標之間的張力。21世紀以來,國家一方面為勞動者的服從設定法律限制,另一方面以敬業價值為核心重塑紀律教育,促進了政治目標的複歸和經濟與民生目標的協調。遵守勞動紀律義務的演進過程表明,公民基本義務並不因為帶有道德內容或介入私人關係而不宜入憲,針對其過度膨脹的風險也有應對之道。憲法要求公民遵守勞動紀律不僅正當而且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