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是否對行政法體系進行完全法典化為標準,行政法法典編纂進路可分為兩種:完全法典化進路與程序主義進路。受20世紀以來行政法出現程序化和主觀化發展趨勢的影響,域外行政法法典編纂普遍采程序主義進路。程序主義進路強調回應行政法治實踐需求,以行政活動遵循的一般性行政程序法律規範為法典的核心內容,對行政組織法、行政實體法和行政救濟法,僅部分實現法典化。法典名稱是否採用行政程序法,並非這一進路的標誌。基於以下因素考量,我國行政法法典編纂宜采程序主義進路:更有助於實現政府治理現代化這一法典編纂的根本目的、具備更充分的單行法基礎、可增強行政法法典的體系性及突顯行政法治基本精神、更有利於克服現代法典編纂面臨的“常與變”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