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由黨政軍退出媒體立法的歷史背景回顧、黨政軍退出媒體立法前後媒體環境情況的比較,以及產業經濟學理規範市場廠商行為的討論。本文發現政策上若欲解決黨政軍控制媒體的問題,是不能由「市場結構」取代「市場行為」的方式立法,而應回歸以媒體事業行為為規範的目標。如果仍以市場結構間接持股10%,做為推定黨政軍是否控制媒體的標準,過去的爭議與不合理的結果仍然會繼續發生。當前較為適當的做法,本文建議如下:一、在立法過程先將黨政軍退出媒體正名,表明政府社會所關心的是黨政軍控制媒體言論自由的行為,並將黨政軍控制媒體言論自由的行為先行定義清楚,以避免社會大眾的誤解,甚至因誤解而要求不正確的政策。二、將媒體事業不能從事的行為,以列舉的方式,負面表列於三種媒體法的條文裏,並附上禁止各媒體事業從事該禁止之行為。三、最後則以概括條款的方式,涵括未能列舉的禁止行為,以求立法的周延。四、徹底的改正僅以市場結構做為認定黨政軍控制媒體的標準,避免將只是純粹投資的行為,誤認為控制媒體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