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除屬一般人民外,亦同時具有專業人員地位屬性,其職務內涵更攸關學生身心健康及社會文化發展;因此,專業規範與一般規範中所明定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均對教師有其適用。而為嘗試描繪教師在現行法律中的權利、義務圖像,本文除整理《教師法》中之權利條款、義務條款及其消極聘任要件等專業規範外,亦以民、刑法等一般規範為基礎,略述教師於職務上可能涉及的民、刑事責任;此外,因勞動權本屬國際人權憲章之基本內涵,且近年我國在勞動法的變遷與發展過程中業已具體納入教師,故針對教師基於勞動者地位所具有的勞動三權,亦將有所著墨。最後,經參酌相關法律規範意旨,本文認為其大致均以強化教師專業職能為重點;綜言之,為維護學生的教育主體性暨其追求自我實現與多元開展的基本權利,國家除藉由法律課予教師必要之義務外,亦同時立法保障包含勞動條件在內的教師相關重要權利,以藉由保障教師生活及維護其專業自主,間接充實學生學習權之實踐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