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儀老師林大法官、蘇永欽理事長,以及林錫堯大法官、陳淳文教授、還有報告人楊子慧教授,大家好。很榮幸受邀參加今天的座談會,一開始還是循例,把楊老師的大作內容稍微跟各位報告一下。楊老師的文章主要是從德國憲法訴願制度出現的重要緣由,即具體個案講起,接下來,她提到因為這個案子出現後,相關法律亦同時修正,其中一個關鍵是在基本法第99條以下的規定,同時在憲法法院法裡面也有若干相關規定。另外,楊老師這篇文章的重點,就如同她剛才報告的,可能是先前國內文獻比較忽略的一塊,就是一個德國憲法法院操作模式的問題,就是審查庭的組成、審查庭的權限等等問題。此外,她今天報告還提到德國憲法法院之操作結果,比如說:只有2%的憲法訴願案件,在經過審查後,獲得有理由之結果。另外,德國憲法法院跟下級法院間的關係,就是憲法法院在憲法訴願的操作架構下,與下級法院之間的互動,也是文章之重點。再者,楊老師文章的另外重要貢獻,是在於她將我們剛通過的憲法訴訟法與德國法做一比較:第一個是涉及到憲法訴願的定性,或是說我們現在所引進德國法憲法訴願制度之後,司法院大法官是否真的變成第四審的問題;第二個是裁判的來源,剛才楊老師有特別提到,德國法有飛躍上訴,換言之,不一定要用盡通常救濟程序,那我國現行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楊老師還特別強調一點就是,在審理庭拒絕受理的情況,按照我們憲訴法的規定,憲法法庭是可以翻案,就是十五個人的大法庭可以翻案,可以決定受理,德國法則無此種規定;此外,她特別提到一個重要差別是,不受理是否須附理由,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不需,我國法則要。以上,我想大概是楊老師文章的重點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