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為落實機構仲裁案件管理,往往在其內部設立案件管控專責組織(「案件內控專責組織」),代表仲裁機構扮演案件管理的角色。惟國際仲裁機構在案件內控專責組織的設置及運作上卻頗為多元,組織名稱、組織設計、權限範圍、運作方式及其決定之定性等方面的差異,反映了機構管理的特色,也顯示其與仲裁庭互動分工的情況。本文藉由介紹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院、德國仲裁協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等八個主要國際仲裁機構案件內控專責組織的運作與職權比較分析,以供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研議建制該類專責組織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