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斷書之核閱在概念上與實務操作上多年來備受關注,各家意見亦多有紛歧。即便如此,仲裁機構依然堅定不移地繼續採用該程序。更有甚者,隨著機構規則逐步明文採納仲裁判斷書之核閱制度,其更普遍成為仲裁程序的重要一環。然核閱制度是否利大於弊,容有不少質疑。但不可否認的是核閱制度能促進仲裁判斷的法律效力及執行力,進而增加仲裁程序的確定。此正為此制度的核心所在(尚且不論核閱制度可提高仲裁機構的聲譽)。另一方面,從實務角度來看,這並不代表核閱機制對於仲裁判斷百利而無一害。仲裁機構仍須保持審慎態度,避免在核閱過程中逾越了分際。換言之,仲裁機構於核閱仲裁判斷書時,不應將核閱程序當作找出判斷書中所有其不同意之處的機會,這會適得其反。仲裁機構應採用較溫和的作法,以核閱程序協助仲裁人撰寫判斷書,並最終提高仲裁判斷的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