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之所以實施仲裁判斷書核閱程序,不僅在提升機構作成仲裁判斷書的法律效力,並促使仲裁判斷免於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的機會,也能增加仲裁判斷的說服力、準確性及完整性,更能符合當事人交付以仲裁解決紛爭的期待。各個仲裁機構的程序與實施情況並非一致,彼此間的不同反映了機構傳統、規範差異及核閱能力。本文選擇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德國仲裁協會等四個實施核閱判斷書程序的仲裁機構,以5W1H要素分析發現,反映四機構實施程序之分別,在於「誰負責核閱」及「如何核閱」,尤以國際商會仲裁院核閱程序在該二要素上最具能力,該程序實施也最為透澈,其作法頗值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