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在我國仲裁體制下,為尚屬陌生的概念。本文首先釐清「仲裁院」的精神,及其在仲裁機構運作上扮演的重要角色;並從機構治理的角度探討其功能與效益,認為藉由「仲裁院」的設置,及賦予其管理或監督仲裁事件之職責,有助於達成仲裁獨立性、公平性與專業性的目標。本文認為,如欲達成此等目標,於制度設計上須遵守「仲裁業務經營及一般行政」與「仲裁事件程序及監督」分離之原則;確保「仲裁院」成員具有高度專業聲望並嚴守利益迴避;且將「仲裁院」的設立與權限,明定於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本文並認為,成立「仲裁院」不僅符合機構治理原則,且對仲裁機構而言,有顯而易見的附帶效益。仲裁機構在決定是否採行「仲裁院」機制時,可將此納為整體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