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較早關注域外送達的國際合作事項,是在1894年由第二屆大會通過了民事訴訟程序公約,該內容包括文書送達與代為詢問委託書事項,而該公約是國際私法會議中第一個獲得簽署並生效的國際公約,1904年第四屆國際私法會議對1894年之公約進行修訂,並於1905年形成嶄新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內容以司法文書與司法文書域外送達議題為主,於第七屆國際私法會議又修訂本公約,才成為1954年正式由各國簽屬的【民事訴訟程序公約】(Convention on Civil Procedure, 1954,又稱為【海牙民事訴訟程序公約】),該公約只有三十三條,總共有十六條是規範與送達相關之條文,且第一章(約文第1條至第7條)就是規範司法與非司法文書之送達原則,第二章(約文第8條至第16條)規範請求書相關內容,第三章以下才是規範訴訟救助與訴訟費用擔保等問題。由此顯見送達之行為與程序規範雖然非常瑣碎,卻在涉外案件中占有不可被遺棄與不可忽略之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