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5月19日行政院剛通過有關「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開啟外國受刑人能夠返回本國服刑的法律依據。日本也於2010年10月11日與歐盟訂定了刑事法互助協定。由於國際化的程度加劇,國與國之間的密切聯繫由以往的傳統腳步邁向無國界的時代。除了政治、社會、經濟與交通的關係之外,犯罪也是其中的一環,而犯罪後的行為人往往利用著便利的國際交流關係或交通,從事跨國性或跨域性的犯罪行為,例如新近在亞洲盛行的跨國、跨境式的詐欺犯罪便是其中一例。國際刑事法互助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逐漸受到重視與研究,然而國際刑事法互助如何在獨立主權之間行使運作呢?這向來是一般人的疑問,因為刑罰權是國家主權的象徵,而進行法互助是平行的協助關係而非上下從屬的指揮服從關係,各個主權無法片面主張自己的主權伸張,既然無法主張完全的主權伸張,便必須要有所節制,如此一來便容易被誤解為犧牲主權來換取某種條件的制度。實際上所謂的國際法互助並非犧牲主權,而是為求現實上的主權實行,在原本主權無法行使之處,透過另一個獨立主體的協助而得以擴展,由這方面來看是有正面的作用,其實質上是另一種的主權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