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士曾說:「法者,善良公正之術也。」但是,公正法律並非法律公正之必然保證,徒有善良之法,不足以自行,尚須配有完備的司法制度與優質的司法者,始能實現公正法律。其中,掌舵司法制度運作之司法官,其品德、修為及專業倫理水準,更是決定法律公正及司法品質的關鍵。人民對法律及司法的信心既係建立在對司法官專業倫理形象之認知,因此,對司法官而言,司法專業倫理遠比司法操作技能更加重要。司法官若是言行違反專業倫常,舉止乖張、脫軌,無品、無德,社會形象卑劣,必將摧毀公眾對善良法律與司法公正之信心。社會學家耶爾利赫所言:「長遠觀察的結果,除了司法官的人品之外,正義即失所保障矣!」其旨意當在此。人民殷望為正義象徵的司法官兼備高水準的專業倫理,自不言可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