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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兒童證言可信度的研究,我國主要轉引自心理學家者Jean Piaget, Henry Gleitman, Diane Papalia, Sally Olds, Robert Feldman等兒童心理學、或兒童認知發展之論著,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研究並未聚焦兒童被害人之證言語料,而係為印證兒童易受誘導之目的去設計實驗,導致研究基礎已存偏見,況且未將兒童被害人兼證人與兒童作為一般證人加以區分,逕行結論兒童證言可信度較成人為低,不無疑問。事實上,兒童證人與其是否同為被害人,兩者證言之可信性風險係屬有別,不應一概而論,而此項錯誤,不免有誤導我國法院審理涉兒童被害人的性侵案件,側重兒童證言有易受誘導而較不可信之立場,引致兒童證述非核心細節出現前後不一時,如時間,幾乎為被告有利之判決。又,為擔保兒童證言之可信,我國上訴審法院通常以女童處女膜的完整與否,作為認定女童有無遭受性侵的依據,然此項醫學鑑定已經證實存有侷限性。對照下,美國法院於審理相同案件,係假設兒童證言真實為前提,再試圖推翻其不可信性之模式,則恰與我國法院之操作相反。兩者最大差異,前者被告有罪判決率高,後者無罪判決高。本文爰從司法語言的角度,提出一個支持美國實務思維的觀點,冀供我國法院於審理性侵案件用以檢驗兒童證言可信性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