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際法主要是規範國家間法律關係,國家仍是國際法主要規範對象;然而過去數百年來發展,已然使受國際法規範之主體不再侷限於獨立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少數民族、「獨立前領土實體」(pre-independent territorial entities)(如巴勒斯坦自治區)、個人與多國公司,其權利與義務或多或少均受到國際法影響,同樣亦影響著國際法發展。然而必須注意,任何其他非國家之國際法主體,其權利均衍生自國家,可能因國家所創設(如國際組織),或是因國家之承認而賦予(如少數民族或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