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40年來金融創新一方面帶動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資金的融通效率,起到促進經濟增長的“催化劑”作用;另一方面在普遍肯定以“破”為“立”的改革開放大背景下,金融創新在實現信用工具的同時,又明顯地呈現出市場參與主體為了自身利益而盲目從事監管套利以規避監管的不良意圖,金融作為工具的邊界與尺度不斷遇到“合理”與“不合理”的挑戰。整體而言,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依然主要處于政府主導模式,金融產品的創新受到監管力量的強約束,金融產品的創新主要體現為數量型增長而非質量型增長,且所謂的金融產品創新同質化嚴重。過往諸多市場實踐和監管變遷史證明我們還只是初步瞭解了金融作為工具的“殼”(方式)之所現,但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金融監管機關都未必能夠充分理解金融作為工具的“核”(本質)之所在由此引發一輪又一輪對于市場開放、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係的不斷反思與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