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滴滴出行并購優步中國案入手,對其中涉及的經營者集中及其反壟斷審查等爭議問題進行了分析。首先,文章探討了經營者集中申報中“營業額”的計算問題,認為應將平臺的營業收入界定為信息中介費,同時不能把司機的收入算入其中。該案很可能由于優步中國2015年度在華營業額不足4億元的申報門檻而無須提前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其次,文章對滴滴的相關市場界定問題進行了分析,并認為滴滴的相關市場至少應包括整個出租車市場,而不應局限在網約車市場。此外,在平臺經濟條件下,滴滴已很難像傳統企業那樣憑藉高市場份額來操控市場,網約車市場競爭與傳統的市場競爭相比已發生了諸多變化。滴滴的崛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聯網科技的進步和商業模式的創新,其搭建了一個更加廣闊而統一的交易平臺、創造了更多的交易機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由于平臺經濟存在諸多特性,滴滴也并不敢據此肆意抬價。最後,基于上述分析,文章就平臺治理與競爭規制問題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與探索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