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古蹟保存的歷史,可追溯到日據時期大正8年(1919)日本制訂「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大正11年(1922)公布「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使日本本國的行政法也適用於臺灣,古蹟保存工作於焉展開。隨即並由官方主導一連串的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的調查與研究工作,同時陸續由總督府指定保存名單,其項目包括:城址、砲臺、文廟、書院及御遺跡等。雖然也有一些保存個案開始實施,但多偏重在紀念性價值或配合都市發展所需,例如拆除臺北的城牆而僅保存四座象徵性的城門樓、遷移布政使司衙門、急公好義坊、黃氏節孝坊等,其對古蹟保存的做法與觀念和「威尼斯憲章」的規定相去甚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