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刑訴法總則篇第十二章證據章中,首先揭示「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主義」,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其次,關於如何依據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有關證明活動的實施,第一五五條第二項規定應採取嚴格證明,「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至於,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後,其證據價值之判斷,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揚棄過去由法律明定證據證明力之「證據法定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