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是國家對於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以行政計畫之行為形式,對人民之財產權加以限制,以達到對土地合理使用之規畫目標。從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角度出發,自應設置相應之訴訟救濟制度,因此因應釋字第742號第二段解釋文意旨所增訂之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適用於民國109年7月1日後所發布之都市計畫,不再區分其為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有所差別。人民如認為因都市計畫之發布而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得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以下條文之規定開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然而如何具體應用相關條文,以及解釋適用上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議題,鑒於該制度甫施行,相關討論並未多見,本文試以現行都市計畫制度運作之相關案例進一步分析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