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可供使用的土地固然遼闊,但人類眾多,且所有生活資源皆來自土地,故相對之下,土地顯得稀少,如何利用稀少的土地以滿足人類所需要的生活資源,需依賴地價的「資源配置功能」,因為地價的調整可以將土地配置到各種必要的用途上,然後再進行各種生產與消費,因此地價的均衡最好悉由需求與供給共同決定之,但影響土地供需的因素各有許多,除地價外,影響土地需求的因素尚有偏好,替代品的價格、所得、財富、對未來的預期等,而影響土地供給的因素也有原料價格、生產技術、對未來的預期等,因此每當土地市場快達到均衡時,土地供需的各種因素即有所變動,需再調整以達到下一次的均衡,如此一直演變下去,永無達到均衡之時,故土地只有成交價格(或稱是市價),並無所謂的「均衡價格」,而且市價一日數變,但政府施政需有「公定地價」可供遵循,例如對土地課稅或徵收私地,故須利用各種方法規定出一段時期(通常為一年)的地價,此稱為「公定地價」,例如我國的「公告地價」以及「公告現值」,日本的「公示地價」等,各國規定「公定地價」的方法有所不同,各有優劣,可以互相參考,以達到截長補短的目的,這是撰寫本文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