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的地價一日數變,政府為課稅,徵收私地等需有客觀的依據,不能漫無標準,「公定地價」乃應運而生,此在日本稱為地價公示制度,行之有年,值得參考,今擬探討之。首先說明建立地價公示制度的必要性,日本在昭和30年(西元1955年)適逢戰後的經濟快速成長,各種產業亟需工業用地,而且人口湧入都市,住宅用地的需求亦大增,導致地價劇烈上漲。土地具有固定性,獨特性等自然特性,不易發展出與一般商品類似的流通市場,故適當的地價難以掌握,於私人部門而言,由此發展出畸形的地價,對周圍土地價格產生不良的影響,然後周圍土地的價格又反映到各該土地,如此惡性循環不已,使得地價不斷上漲,危害產業發展與家庭生活。於公共部門而言,當時的公共用地取得價格以及各公共機關所規定的地價也有統一的必要,因為公共用地的取得價格對周圍土地的價格具有影響,此稱為「波及效果」,若不能協調,必有後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