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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210630 (4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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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稅捐文書送達爭議
作者
馮郁琇
中文摘要
因許多人住居地與戶籍地不同,實務上常出現行政機關將受送達人之戶籍地視為其住居所,但住居所未必即是戶籍地,行政文書送達至戶籍地是否算合法送達常衍生訴訟,法務部為解決爭議於106年底預告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送達」相關規定,明定行政機關送達行政文書時,如果人民已向該機關陳明「特定地址」,就應優先向該地址寄送;並增訂人民如向機關陳明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也應優先送至該信箱;若沒有陳明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才送至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
起訖頁
45-5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630 (44: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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