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世界各國在證券管理上,有所謂核准制與申報制之分,前者乃指有價證券之發行,必須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主管機關就申請發行之發行人的實質條件予以審究,如其符合一定之發行條件,始予核准之謂也。此制實採「實質管理」原則(substantive regulation;merit review)。後者則指發行證券時,發行人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開有關之資訊後,經過一定期間(a waiting period),主管機關未發現有不符相關規定而命令其補正者,發行人即得發行證券;至於主管機關「積極之核准」,並非其發行的前提要件。申報制的特色在於:以發行人資料之完全揭露為已足,至於發行人的實質條件如何,並非所問。故申報制是所謂公開原則(full and fair disclosure)的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