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經邵族召開共識部落會議推選之代表人,代表邵族向被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拉魯/ Lalu」申請案。被告受理該申請案後,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召開該申請案審查會議的會前會,系爭會前會作成請國立清華大學專案辦公室協助原告補正的決議。原告嗣於106年1月26日代表邵族向被告提出「Lalu/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申請案,被告再請國立清華大學專案辦公室協助原告補正,原告再於106年2月24日代表邵族向被告提出「Lalu /拉魯-邵族最高祖靈聖地」申請案,被告受理後通知原告系爭申請案將納入正式審議會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