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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05 (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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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準備程序法官證據取捨決定權
作者
柯耀程
中文摘要
在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中,對於通常程序中引入準備程序的機制,其主要的意義與目的,乃在於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之前,得以對於案件所存在的爭點及用以證明起訴事實存立的證據,能先加以釐清與篩選,以便正式審理程序得以免除不必要的程序浪費,用以樽節訴訟資源,並使得案件審理的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以期能迅速終結案件。在此目的導向之下,要求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為一定事項之作為,其中最主要者,乃在於確認訴的事實與證據的篩選,以及進行程序的決定,以作為正式審判程序的前置性作業。
起訖頁
26-27
關鍵詞
準備程序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5 (1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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