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和德國採“個案分析”模式來處理重複供述問題。我國的“原則加例外”模式是一種固定、封閉的分析體系,對裁判文書網上47個案例的考察表明,該模式和司法實務出現了脫節。我國應改採“個案分析”模式,要求法官結合個案情形,綜合考慮諸多因素來審查判斷重複供述。這些因素包括《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第5條中列舉的違法行為、行為影響、供述內容、主體變更和加重告知義務,以及第5條沒有涉及的律師介入、兩次訊問的間隔和環境、前後供述的一致性等其他因素。明確考量因素能夠指導並監督法官合理進行“個案分析”。此外,不能“推定”重複供述是先前違法行為所得,而應按照“推論關係”建構重複供述的證明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