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作用,具有積極、主動的特性,旨在形構社會生活,創造民衆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惟在法治主義的支配下,行政仍須在法律所設定的框架之下,有所行事,不得違反法律、憲法及具拘束力之一般法律原則。不僅如此,基於實質法治國原則的旨趣,行政權尚負有建立並維護社會實質正義的職責。法與行政,關係密切,事屬至明。法之於行政,在於法秩序對行政權的運作有所框範,一方面賦予其任務及權限,另方面規範其行使的方式與程序;行政之於法,在於一方面法的意旨有賴行政予以落實與開展,另方面行政對法秩序的形成與建構,與有責任,例如基於授權或本於職權訂定命令,即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