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案件於司法程序中處理時,法院基於審判權之分配關係,而由授權法院為程序處理之機制者,稱之為管轄權(Befgnis der Zustndigkeit)。由於決定管轄的分配關係,有係以案件為分配基礎者,稱為案件管轄;其有基於法律所規定的分配機制者,稱為法定管轄,包括固有管轄(如刑訴法四、五)及牽連管轄(刑訴法六);亦有因既有之管轄權認定有疑慮或是因特別事由,致使無法行使職權時所生之分配關係者,稱為裁定管轄(如刑訴法九、十);另有基於特定案件處理授權關係的職務分配關係者,稱為職務管轄,例如非常上訴之管轄屬於法律審之終審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