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9條規定,「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多數檔案管理單位選擇電子形式作為檔案複製主要的儲存媒體,原因在於電子媒體容量越來越大且體積相對不占空間、存取流通方便,而且具備媒體價格便宜等優點,而在這些電子媒體當中又以光碟、硬碟最為普遍,但這兩種電子儲存媒體是否適合長期保存,能保存多少年,目前國際間仍然沒有公認的看法。加上電子媒體本身儲存記憶體也會發生磁軌毀損或消磁、斷裂等劣化現象,導致資料無法讀取等問題。因此,檔案管理單位除了以備份方式來因應上述保存危機之外,定期查檢並予以轉置也是必要的作為。 |